寧波富傢女戀上男主播 傷心傷財起物流路徑規劃訴離婚追討借款

周建平攝

制圖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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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實際上是通過法律手段來清理和瞭結雙方之間的各種牽扯,這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財產的分割,而這種分割的基礎首先是要確認什麼是共同財產,隻有共同財產物流車隊管理系統,才能進行分割。在瞭解什麼是共同財產之前,我們先來看一起寧海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結的案子。

2015年8月底,寧海女子林某通過某網絡平臺結識瞭男主播李某。28歲的李某是福建人,其憑借著英俊外表和能說會道,收獲瞭一大批女粉絲,傢境殷實的林某就是其中之一。兩人相識不久,便迅速確定瞭戀愛關系。在這一段網戀過程中,癡情的林某經常購買禮物向李某示好,隻要李某想要的,林某都會滿足,共計花費瞭10萬餘元。

相戀3個月後,林某主動飛往福建與心上人相會。李某向林某求婚,被愛情沖昏瞭頭腦的林某自以為找到瞭心中的白馬王子,欣然同意,幾天後,兩人便登記結婚。

登記結婚不久,李某便以辦酒席、購置婚房所需等各種理由向林某甚至其父母等人“借錢”,總計有幾十萬元。之後,李某卻始終拖延著未辦酒席,婚後兩人也聚少離多,矛盾因此產生。

等到冷靜下來,林某後悔不已,想盡快結束這段因一時沖動締結的婚姻。2016年3月,林某向福建當地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兩人離婚,之後又因各種原因撤回瞭訴訟,但兩人處於分居狀態。一年後,林某又起訴至寧海縣人民法院,要求判決兩人離婚,對相關財產進行清理,追討李某所欠款項。

庭審時,雙方對結束婚姻關系無異議,但對李某出具給林某、總額共27萬元的三張借條,以及登記在林某名下的一輛豪華轎車的產權歸屬產生瞭爭議。被告李某表示,雖然其曾向林某出具瞭三張借條,但總計27萬元的借款發生在雙方登記結婚之後,而夫妻之間並沒有借錢這一說法,所以,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不成立。而登記在林某名下的車輛是在婚內購置的,按照規定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有權分割這一財產。

林某則表示,兩人登記結婚後,李某根本沒有盡到一個丈夫的責任,在經濟上也沒有給這個所謂的傢庭作出過任何貢獻,反而時常向自己借錢,自己所有的資產都來自於婚前,因此,根本沒有什麼夫妻共同財產。現在,既然婚姻已經無法繼續,李某就必須將借款全數歸還。她同時表示,這輛轎車是在她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期間,用自己的錢購置的,而在這段時間內,兩人並沒有共同生活,該車與李某沒有任何關系,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去年9月底,寧海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準許雙方離婚,同時判決李某歸還林某借款27萬元,並駁回瞭李某要求分割車輛的訴請。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春節前作出二審裁定,維持瞭一審判決。

根據具體情況分清財產性質

這起案件的核心問題在於對財產性質的認定。在被告李某看來,他雖然向林某借款,出具瞭借條,但由於兩人已登記結婚,是夫妻關系,所以,涉案的27萬元就不是借款,隻不過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特殊存在方式。法院民事庭法官表示,被告李某的這種說法,可能會被不少人認同:兩人既然是夫妻,當然就是一體的,雙方之間自然不存在什麼債務關系。

那麼,法院的判決結果為何與很多人的認知不一樣呢?我們來看法院的權威說法: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未經充分瞭解的情況下草率結婚,婚後在較短時間內又分居生活,現雙方均同意離婚,對此,應予以支持。本案原告女方要求男方償還婚內借款27萬元,因借條上明確載明瞭還款金額、時間,且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多筆資金往來記錄,而雙方在婚前並未進行過財產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可認定雙方之間的這些債務,實際上是對於該部分財產的一種特別約定,因此,林某要求李某按照這一特殊約定歸還借款27萬元,其訴請應予以支持。

對於被告李某提出的分割登記在女方名下轎車的訴請,法院予以駁回,也就是說,在法院看來,這輛轎車雖然是在雙方尚未解除婚姻關系期間購買的,但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林某一方的個人財產。法院是這樣論述理由的:雙方當事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短期內即分居生活,夫妻財產難以形成較大的混同,且男方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車輛屬於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故不能支持該項訴請。

民事庭法官表示,根據我國法律,男女雙方結婚後所產生的財產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擁有的財產數額和形式越來越多,因此產生瞭對財產歸屬和性質作更細劃分的要求,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瞭多個司法解釋,以順應這一要求,其中對一些特殊的財產的歸屬作瞭特別規定,男女結婚以後產生的財產並非都是共同財產。

但在具體的現實生活中,對於財產性質的認定還是有一定難度的,極易產生爭議。這些認定相對較難的財產主要有住房公積金、保險、婚後購買(特別是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商業用房的承租權和轉租權、公司股權、獎牌及其獎金、知識產權與收益、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彩禮和禮金、債權等等。

這位法官最後表示,區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對於離婚夫妻分割財產有重要指導意義,每個人特別是離婚雙方當事人對相關知識應有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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